浙江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2-03-29浏览次数:1111

第一条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2020年),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涉及的公用房面积为房间内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配套的传达室、监控室、配电室、水泵房等面积。

第三条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包括学院及独立研究机构用房。学院用房分办公用房A1、服务用房A2、教学实验用房A3和科研用房A4,各类用房根据定额进行配置。独立研究机构的办公用房参照学院用房定额标准执行,其他用房由科学研究院根据各机构科研业绩酌情核算。初阳学院的办公用房参照学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执行,其他用房根据实际需求另行配置。

第四条 学院办公用房定额A1

学院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等)用房与教师办公(专任教师)用房。

(一)行政办公用房A11:根据国家标准配置定额,按照干部职数、人员编制数、聘用人员数等核算各学院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总量。行政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为:

正处级:18m2/人;

副处级:12m2/人;

其他人员:9m2/人。

(二)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A12:包括各类系部办公室、教研室、教师工作室等。根据专任教师(全职,含博士后)人数进行配置,配置标准为:

序号

类别

配置标准

m2

1

院士

50

2

长江、**、国万、杰青、国家高端外专

30

3

青千、青长、优青、青拔、省特级专家、百千万

25

4

**、省万、浙江省特聘、省151重点或第一层次、

教育部新世纪、杰出教授

20

5

正高级(或双龙学者)

1218

6

副高级

9

7

其他(含全职博士后)

4

    注:1.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2.学校集中建设的教授工作室,按实际使用纳入各学院用房总量;

3.实验人员办公室在实验用房中解决,不单独配置定额。

(三)各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允许超标,确因用房结构等原因无法达标的,用房方案须经学校审批。

第五条 服务用房A2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仓储室、党群用房、学生活动用房等,根据师生数(包括全日制在校生、全职教职工人数、博士后人数)进行配置,配置标准为:

师生数(人)

400

401800

8011200

12011600

16012000

20012400

>2400

配置标准(m2

250

300

350

400

450

500

550

注:   1.如因教学科研需要,需配备图书资料室的,经学校认定后,可按如下标准配置:自有藏书量每万册可配置40m2,保底50m2

2.通过专业认证的专业、国家一流专业,每个专业通过当年奖励20m2计入该学院服务用房总定额,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A3

学院教学实验用房指教学所需的实验室(实习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配置标准(按照专业分类)如下:

类别

学院(专业)

生均标准

m2/生)

人文

社科

一类

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学院、文传学院、

0

二类

经管学院、法政学院、教育学院(小学教育专业)

0.5

三类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幼师学院、外国语学院

1

理工类

一类

数计学院(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

1

二类

教育学院(除小学教育专业)、数计学院(除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地环学院(城规专业、地理科学专业)、工学院(工业设计专业)

3

三类

生化学院、地环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物电学院

4.5

四类

工学院(除工业设计专业外)

6

   注:1.生均标准中学生数包括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数;

2.对于一届学生数少于两个标准班(以30人为1个标准班)的专业,按学生数的1.5倍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两个标准班人数;

3.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文传学院、国际学院实验用房在信息传播实验教学中心、文科综合实验教学中心两个国家级示范中心共享;

4.为了适应新文科建设与发展需要,学校将根据新文科实验室建设的实际需求,另行安排场所,具体建设方案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认定。

第七条 科研用房定额A4

(一)研习用房配置标准A41:人文类生均1平方米,理工类生均1.5平方米(包括全日制在校硕士生、博士生)。

(二)科研用房配置标准A42(根据学科分类)如下:

1.硕士点学科:

类别

学院(一级学科点)

生均标准

m2/生)

人文

社科

一类

人文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育学院(教育学)、工学院(教育学)、幼师学院(教育学)

0.5

二类

外国语学院、经管学院、法政学院

1

三类

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文传学院

2

一类

数计学院(数学)

1.5

二类

数计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科、软件工程)、地环学院(地理学)、教育学院(心理学、教育技术学)、幼师学院(心理学)、物电学院(物理学)

3

三类

物电学院(物理电子学、光学工程)、生化学院、地环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

4

四类

工学院(除教育学外)

5

          注:1.生均标准中学生数为全日制在校硕士生数;

          2.专业硕士的定额参照其所在一级学科的标准。

2.博士点学科:

类别

学院(一级学科点)

生均标准

m2/生)

1

教育学院(教育学)、幼师学院(教育学)、人文学院、专业学位博士

1.5

2

教育学院(心理学)、数计学院(数学)

3

3

生化学院、数计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物电学院(物理学)

5

          注:生均标准中学生数为全日制在校博士生数。

(三)奖励定额A43

各学院取得如下成绩或成果,可获奖励面积并纳入定额:

序号

类别

奖励面积

m2/个)

1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教融合项目

1000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浙江省实验室

800

3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500

4

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教育部文科实验室

300

5

111”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省部共建2011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教育部评估A等级学科

100

6

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级哲社基地、省级新型智库、省一流学科A类、教育部评估B+等级学科

50

7

省级新型高校智库、省一流学科B

30

          注:以上各类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临时周转房

临时周转房指学校在腾空公用房中为解决用房不足而准备的机动用房。各学院(单位)因临时需要可向公共事务管理处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签订用房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此类用房根据高水平优先的原则,实行“项目进出制”,该部分用房按标准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不计入该学院用房总量。

第九条学院教学实验用房按照“定额配置,基本保障”原则执行;各学院办公及服务用房总体核算,按照“定额面积免费,超额累进收费”原则执行,各学院办公及服务用房定额=A1+A2;科研用房按照“定额优惠收费,超额累进收费”原则执行,科研用房总定额=A41+A42+A43

第十条本细则出台当年按照优惠的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办公、服务用房定额外根据超额比例分别按照0.5Δ、1Δ、1.5Δ比列收取,科研用房定额内按照0.4Δ收取,定额外根据超额比例分别按照0.6Δ、1Δ、1.5Δ比例收取,Δ=15/月·㎡。),今后将视情况每年逐步调整。

(一)学院办公及服务用房的房产资源实行阶梯累进制收费,其中超额计算公式:超额比例=(办公及服务用房实际使用面积-A1-A2/A1+A2);优惠收费标准为:

收费标准

定额内

超 额

20%

>20% 50%

>50%

/月·㎡

(Δ=15

0·Δ

0.5·Δ

1·Δ

1.5·Δ

       (二)各学院研习用房定额内免收费,定额外纳入科研用房总量计费;科研用房(除研习用房定额)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实行阶梯累进制收费,其中科研用房收费总定额为A42+A43,超额计算公式:超额比例=(科研用房实际使用面积-A41-A42-A43/A42+A43);优惠收费标准为:

收费标准

定额内

超 额

50%

>50%100%

>100%

/月·㎡

(Δ=15

0.4·Δ

0.6·Δ

1·Δ

1.5·Δ

      第十一条临时周转房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20/月·㎡。

第十二条 实际面积核减

以下用房情况经学院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由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不计入学院用房总量,或相应核减用房面积:

(一)各学院的专业教室由本科教学部统一核实、认定。

(二)各学院承担公共教学任务的实验用房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核实、认定。

(三)各学院的博物馆、展览展示等用房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图文信息中心统一核实、认定。

(四)经学校批准以各单位自筹资金(含院系接受的捐款)建设的用于本单位非商业性用房,从竣工开始的10年内按50%面积计入学院用房总量,10年后按全额核算面积。

(五)其他承担全校性任务或代表学校对外拓展业务的。

第十三条 收费减免

(一)2000年(不含)以前竣工的公用房按80%面积折算收费;简易用房和场馆附属用房按70%面积折算收费;地下室改建用房按50%面积折算收费。

(二)纳入学校共享使用平台的报告厅、会议室等公共用房或提供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公用平台,可申请按一定比例减免房产资源使用费,具体参照该类用房的管理办法。

(三)所有面积折算计费按就低原则,不重复折算。

(四)对主动退回学校公用房的单位,每退回1平方米,当年可以免交3平方米同类用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免完为止。

(五)给予各学院引育鼓励(仅限引育当年,减免相应面积的房产资源使用费):

1.国家级人才:文科减免100m2/人,理工科减免150m2/人。

2.省部级人才:文科减免50m2/人,理工科减免100m2/人。

(六)新成立的学院(机构),在成立满1年后核算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四条 公用房减免申请程序

1.用房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提交减免申请表。每项申请需单独填写一份表格并备齐相关材料。

2.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核实情况,给出核定意见,提交学校房地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3.学校房地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拟定减免细则,下发公用房减免认定书,认定书经用房单位、公共事务管理处盖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逐步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用房管理模式,公共事务管理处每年对学院用房进行效益考核,对使用效益好的单位优先考虑用房需求。

第十六条房产资源使用费来源:校级科研机构运行经费、纵向科研间接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启动经费、科研基金、学院创收经费、经营服务收入以及个人工资等。

第十七条本细则中涉及的人员、平台等数据及各类型用房数据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具体分工如下:

人力资源部负责干部职数、教职工人数和编制数的核实,负责各类人员的认定;

本科教学部负责本、专科生人数的核实及全校教室用房的核实、认定;

研究生院负责负责研究生人数的核实、研习用房的认定;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用房的核实、认定;

科学研究院负责学科建设和各类科研平台相关数据核实、认定,负责科研用房的核实、认定;

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办公、服务及部分特殊用房的核实、认定,负责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核算;

公共事务管理处、图文信息中心负责各类博物馆、展览展示和资料室等用房的认定;

计划财务处负责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收缴。

第十八条每年9月开学初,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核算各单位和使用者本年度房产资源使用费扣缴额度,数据基准点为该年930日。各单位须按照公共事务管理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房产资源使用费缴纳至学校专用账户。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单位,学校将从其单位绩效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房产资源使用费不包含水、电、网络及通讯等使用费用,该类费用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涉及的各项定额及收费标准将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所规定的各类定额标准及收费原则,只作为学校对各单位使用总面积核定和收费的依据;校内各单位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并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