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事务管理处所有在岗人员,凡学校部门、师生或其它组织、个人以信函、电话、来访咨询有关事宜、反映问题等,其信函发至的收件人、电话接听人、来访的接待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应耐心听取办事人员的陈述,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认真做好服务对象反映问题的详细记录、登记,以保证服务对象所需解决的问题得到准确反映。
三、无论是否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都要热情接待、热情服务。
四、对属于责任人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责任人应负责处理、答复,并一次性告知相关的办事程序、所需材料及相关要求,能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答和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解决并及时告知解决结果;确实难以解决的,应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给予明确的答复。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
五、对不属于责任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属于本单位的事务要明确告知其承办科室、有关人员、联系电话等,不明确的及时向领导汇报;不属于本单位的事务,要明确告知其承办单位及联系方式;对承办单位尚不明的,应主动与有关单位联系或请示领导,给予积极的帮助落实,并及时引导或介绍当事人前往承办单位办理事项。
六、首问责任人确因公务繁忙,无法及时办理应办事项时,要主动说明原因;也可负责转交其他经办人办理。若遇有紧急事项,应尽量给予办理。
七、对不按照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办事,违反制度和纪律规定,由于首问责任人的推诿、怠慢引起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事务管理处
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