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管理处处务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20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实现议事的制度化、规范化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勤政廉政机制,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 处务会议是本部门贯彻落实学校工作部署,集体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的议事决策机构。

第二条 处务会议由处长(或由处长委托副处长)召集并主持。处务会议参加人员为本部门处级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支部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确定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上述人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应事先向处长请假。处务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第三条 处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四条  处务会议主要研究决策本部门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包括:

(一)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学校等上级重大决策部署;

(二)研究需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工作领导小组决议的相关事项;

(三)研究制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政策、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四)研究决定本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及调整方案、大额资金使用、机构和岗位设置与调整、干部推荐、人员聘任与调动、考核及评优评先等;

(五)研究决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1.各类用房规划管理、功能确定、调整分配、有偿使用等事项;

2.大额物资、服务采购等事项;

3.大额资产的调整、添置、报废等事项;

4.经营性资产规划、出租、管理等事项;

(六)研究重大偶发、突发事件处理及其它需要处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处务会议议题由处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提出,提前发送至资产管理科汇总后送处长审定。对重大或重要的议题,须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或必要的论证。实行一事一议,会议不研究没有明确意见建议、准备不充分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第六条 处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处长负责制。出席会议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难以决定的议题,一般情况下应暂缓做出决定,紧急情况下处长有权做出决定。

第七条 对于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或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议的事项,原则上应先上会研究,但确因时间紧迫等原因,不能事先研究的,事后应及时通报和说明。

第八条 坚持回避制度,会议讨论研究议题涉及与会人员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回避。

第九条 会议决定事项应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据此形成的文件,由处长审定后签发。相关原始材料应及时归档。

第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并予以落实,不得擅自改变。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或调整原决定的,以书面方式提交处务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各分管副处长组织落实,各科室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资产管理科负责督办工作。对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分管副处长应向处务会议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将应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向外泄露。与会人员如违反议事纪律,应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 会议决定事项,除保密事项外,一般应由资产管理科负责采取一定方式公布或公示,以便于让处内其他教职工及时知晓,并接受群众监督;必要时应报学校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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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