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237

第一条 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2020年),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公用房面积为房间内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配套的传达室、监控室、配电室、水泵房等面积。

第三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直属单位、群众团体的办公用房,分为办公室用房及服务用房。办公室用房包括各级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场所,服务用房包括会议、接待、文印、仓储等用房。

第四条校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定额标准,按照学校人事部门提供的干部职数、人员编制数、聘用人员数等核算各单位用房总量

(一)办公室用房配置标准为:

正厅(局):30m2/人;

副厅(局):24m2/人;

正处:18m2/人;

副处:12m2/人;

其他人员:9m2/人。

(二)服务用房配置标准为2m2/人,保底25m2

第五条办公室用房配置严格按标准执行,原则上一人按照标准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工作人员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原则上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使用面积超标的,以“置换”或“加人”为主,并按如下原则进行调整:

1.正处级及以上工作人员办公室按照标准设置隔断。

2.副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是21单间的,可保留现状。副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是11单间且使用面积超过12平方米但少于21平方米的,可按照标准设置隔断;超过21平方米的应当调整为21单间。

3.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面积超标的,应加入本单位工作人员;无人员可加的,可保留现状。

4超出面积达到一间房的必须退回用房。

第六条因开展工作需要,需配置面向全校师生的专项业务用房的,如办事大厅、档案室、保密室等,须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予以调配。专项用房面积单列,不计入单位实际用房总面积,但不得改做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

第七条所有会议场所原则上共享使用,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有偿使用实施细则(试行)》(2011年)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