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临时周转房管理细则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217

      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对公用房产资源的调节能力,更好满足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用房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用房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浙师公管字〔20206号)及《浙江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浙师公管字〔20208号)内容,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临时周转房,指学校在腾空公用房中为解决用房不足而准备的机动用房,主要服务于科研办公。

第三条 科研临时周转房的分配遵循“高水平优先、项目进出制”的原则。科研临时周转房的面积不纳入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总量。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由于学校科研临时周转房数量有限,为了更加有效地发挥对科研工作的促进作用,本办法对用房使用申请原则作如下规定

1.省部级重大及以上在研项目;

2.单项金额50万及以上在研横向科研项目。

如用房总量无法满足申请数量时,优先支持学校“双一流”建设项目,优先支持公用房缺额较大的单位所属项目。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公共事务管理处视房源情况每学期发布科研临时周转房信息。

(二)项目负责人自主申报,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包括科研项目名称、科研项目类别、科研项目起止时间、经费来源及申请期限(不得超过科研项目起止时间)等相关内容。经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提交科学研究院。

(三)科学研究院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科学研究院会商审批排序。

(四)公共事务管理处与通过审批的申请人签订《科研临时周转房使用协议》。

第六条 费用结算

(一)科研临时周转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由申请人支付,收费标准:20/·m2

(二)科研临时周转房的房产资源使用费采用先付费后使用的方式。使用期跨年的,每年起始当月支付当年的房产资源使用费,也可以一次性付清协议期所有房产资源使用费。

(三)房屋使用协议签订之后,使用人按照协议约定,凭协议及《房产资源使用费缴款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款手续,费用纳入学校公用房资金管理专项账户。

(四)房产资源使用费不包括水、电等费用,该费用由使用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相关单位另行支付。

第七条 科研临时周转房由学校和使用人共同管理。学校为科研临时周转房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学校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分配、公共部位管理服务和必要的监督;使用人负责室内的卫生和防火防盗、用电、网络等安全。

第八条 科研临时周转房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期严格按照房屋使用协议约定执行,原则上不予延期。使用期结束后,须按时交还学校,如有需要另行申请。学校有权根据规划或工作需要对科研临时周转房进行重新分配或收回。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将科研临时周转房退还学校:

(一)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的;

(二)长期闲置不用的;

(三)发生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使用人退还用房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查验设施设备情况(对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应照价赔偿),办完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临时周转房申请表

 

 

 

 

 

 

 

附件

浙江师范大学科研临时周转房申请表

 

申请人

 

联系电话

 

所属单位

 

科研项目名称

 

科研项目

类别

省部级重大及以上项目

单项金额50万及以上横向项目

科研项目起止时间

   

   

经费来源

 

申请期限

   

   

   

   

 

 

 

                          签章:                          

学校审核意    

 

 

 

  注:此表经单位盖章后,可扫描(或拍照)发送至公共事务管理处邮箱:ggc@zjn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