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会议场所分类管理办法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303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报告厅、会议室等会议场所的规范管理,优化会议活动场所资源配置,提高服务水平和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公共事务管理处对校内会议场所资源进行统一登记备案。各单位和部门新增会议、活动场所或变更其用途,需事先向公共事务管理处书面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 会议场所的管理遵循“分类管理、统筹兼顾,共享开放、有偿使用”的原则。主要分为四类(详见附件1):

一类:由学校办公室或图文信息中心统筹管理、后勤集团具体服务的会议场所,主要为行政中心和图文信息中心的重点会议场所;

二类:委托学校其他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管理的会议场所;

三类: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委托后勤集团或有关学院管理的校级会议场所;

四类:计入二级单位配置用房总量的并由该单位自行管理的会议场所。

第三条 校内会议场所应首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和师生活动。校外单位借用须由校内合作单位、部门提交申请,业务对口部门审批;无对口部门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时须遵守校内有关规定。

第四条 预定会议场所须根据会议和活动的性质、规模和参加对象等不同因素,按上级有关文件和《浙江师范大学会议、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借用手续在浙江师范大学协同办公系统(OA系统)办理。

第五条 各会议场所的主管单位应牵头对会议场所的安全管理以及使用、借用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报公共事务管理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条 一类会议场所主要服务于校内各级会议。

会议安排的一般原则:事先预约,按序安排。若存在时间冲突,按如下顺序调整安排:

1.学校安排的全校性会议、学习、活动;

2.学校安排的重要国际交流活动;

3.各职能部处安排的校级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二类会议场所主要供机关和直属单位召开小型会议使用,除部分专用会议室外,应加强机关部门之间的共享使用,对使用率不高的会议室,要适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整合。

第八条 三类会议场所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委托后勤集团或相关学院协调安排。首先应满足全校性会议的需要。

会议安排的一般原则:事先预约,按序安排。若存在时间冲突,按如下顺序调整安排:

1.学校安排的全校性会议、学习、活动;

2.学校安排的重要国际交流活动;

3.受托学院自行安排的会议和活动;

4.校内其他单位安排的会议和活动。

第九条 四类会议场所由房屋使用单位自行管理。在满足本单位使用的基础上,应当向校内各单位开放共享。四类会议场所一年内校内其他单位借用的有效登记场次超过10次(含10次)的,该会议场所当年房产资源费按照面积的70%核算;超过20次(含20次)的,当年房产资源费按照面积的30%核算。

第十条 特殊情况时,学校办公室和公共事务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调配会议场所的使用顺序、使用地点或取消预定。

第十一条 校外单位借用会议场所需先缴费后使用,校内单位借用会议场所可先使用后缴费(具体缴费标准见附件2)。其中学校安排的全校性会议、学习、活动和重要国际交流活动以及各职能部处安排的会议活动免收费用;对校内其他单位使用情况进行统计监测,暂时不收取费用(不含音乐厅等由学院管理的场所)。试行12年后按照定额配置、超额收费的原则进行收费(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一类、二类、三类会议场所由学校负责设施设备及家具的更新与维护,所需物业费用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收入全部上缴学校;四类会议场所的设施设备及家具的更新与维护费用原则上由管理单位自行承担,学校可视开放共享情况和设施设备老旧程度给予更新或补贴。四类会议场所收取费用的30%上缴学校,其余归管理单位支配,主要用于该场地相关的物业管理和设施设备更新及改造等。

第十三条 对有条件开放共享而未对校内开放的可承纳60人以上的会议场所,若经投诉查实,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管理单位负责人、削减学校资源投入直至收回管理权等处理。

第十四条 会议室是学校的公共资源,管理服务和使用单位须加强管理、文明使用,因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设施、设备、物品损坏,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恢复原貌。具体管理办法由管理和服务单位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会议场所分类表

2.浙江师范大学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 

附件1

 

浙江师范大学会议场所分类表

 

 

类别

序号

名称

位置

座位数

一类

1

行政中心202会议室(南楼)

行政中心南楼东202

30

2

行政中心302会议室(南楼)

行政中心南楼东302

30

3

行政中心318会议室(南楼)

行政中心南楼西318

30

4

行政中心202会议室(北楼)

行政中心北楼东202

60

5

行政中心302会议室(北楼)

行政中心北楼东302

60

6

行政中心多功能会议室

行政中心南楼东104

80

7

行政中心121会议室(南楼)

行政中心南楼东121

30

8

行政中心报告厅

行政中心南楼西126

322(观众)8(主席台)

9

图文信息中心七楼会议室

图文信息中心7

22(内圈)34(外圈)、56(无桌)

二类

10

学生处议室

行政中心南楼西114

16

11

校建处会议室

行政中心北楼122

16

12

人力资源部、科研院会议室

行政中心北楼207

16

13

本科教学部会议室

行政中心北楼218

12

14

纪检监察室、审计处会议室

行政中心北楼349

16

15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会议室

行政中心北楼404

28

16

继续教育管理处会议室

行政中心北楼430

12

17

研究生院会议室

行政中心北楼439

16

18

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

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

665

19

大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厅

大学生活动中心一楼

210

20

大学生活动中心大会议室

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

20(内圈)50(外圈)

21

学生处报告厅

行政中心二楼西边连廊

80

22

28幢演播厅

28幢二楼

119

三类

23

图文信息中心报告厅

图文信息中心辅楼

1050

24

邵馆报告厅

邵逸夫图书馆一楼

162

备注:其他不在上述表格内的会议室、报告厅为四类会议场所。


附件2

 

浙江师范大学会议场所使用收费标准

 

 

(一)按场收费,一场指半天(3小时)。

(二)会议场所根据设施情况,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会议场所名称

位置

座位数

收费标准(元/场)

1

行政中心报告厅

行政中心南一楼西

322

3000

2

行政中心多功能会议室

行政中心南一楼东

80

800

3

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

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

665

3000

(不含LED显示)

4000

(含LED显示)

4

大学生活动中心多功能厅

大学生活动中心一楼

210

1800

5

图文信息中心报告厅

图文信息中心辅楼

1050

4000

6

图文信息中心七楼会议室

图文信息中心七楼

112

1800

7

音乐厅

19幢一楼

566

15000

如需灯光、音响、剧务服务需另加3000/

8

28幢演播厅

28幢二楼

119

6000

9

其他会议场所

座位数≤100

400

100<座位数≤200

800

200<座位数≤300

1200

300≤座位数

1800

           (三)校内各单位、部门(不含合作办学单位)按收费标准5折结算(音乐厅按3000/场结算)。

(四)以上收费标准仅为场租及基础设施使用费,其他专项及物业服务另行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