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649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配置和集约节约使用我校行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8〕115号)和《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浙师公管字〔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单位)。行知学院、附属中学可参照本细则另行制订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行政办公用房,分为办公室及服务用房。办公室为各级行政工作人员日常办公场所(面积包括单独使用的阳台);服务用房包括服务大厅、会议、接待、文印、仓储等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规范配置。严格按照各级各类人员配置标准和学校下达的机构、编制、职数,核定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使用面积。

(二)厉行节约、共享共用。公用房配置标准是高线而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各单位要坚持统筹安排、相对集中、节约集约、共享共用原则,把房产资源更多用于学校中心工作。

(三)统一调配、公开透明。学校各单位要服从主管部门对行政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调剂、调换。学校各单位办公用房的配置、管理及使用要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五条公共事务管理处是办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的核定、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杭州校区管理委员会在公共事务管理处指导下负责做好校区内相关工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主管部门和校内各单位开展纪律监督。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依法依规使用办公用房负责。

第六条行政办公用房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定额标准,按照学校组织人事部门核定的干部职数、岗位数等核定各单位用房总量,从严控制。各单位临时借调人员等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自行调剂,不单独核算。

第七条行政办公用房具体标准如下:

(一)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如下标准:

正厅:30m2/人;

副厅:24m2/人;

正处(含主持工作副处):18m2/人;

副处:12m2/人;

处级以下:9m2/人。

(二)教学科研单位的服务用房按《浙江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浙师公管字〔20208号)标准配置,机关部门(单位)的服务用房按业务需求进行配置。

第八条机关部门(单位)因开展工作需要的服务用房,须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原已经配置的,需重新核定。在服务用房内办公的,相应人员的配置标准不计入该单位办公室定额面积。

第九条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办公用房配置严格按照标准执行,一人只能配备一处办公用房;副处干部超标的以调整为主,不新增隔断;科长及以下干部不安排单人间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或办公室结构、人员数量等因素需配置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行政办公室配备不与职级挂钩,由使用单位在核定面积内统筹合理安排。有领导职务的按所任领导职务标准执行;只任有职级的,可暂按所任职级之前最近领导职务对应的使用面积标准执行(受处分降级的除外)。

第十一条学校聘用的杰出教授及以上人员担任行政职务但不纳入学校干部管理序列的,安排相应科研用房,不再安排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公开本单位办公用房相关信息,包括自行配置办公附属用房与公共服务用房的地点、用途等信息,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三条各单位需要调增或调减办公用房,或办公用房作较大调整的,应将整改方案报公共事务管理处,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整改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发现超标的应自觉整改。整改以“置换”或“加人”为主,正处干部办公室无法调整的可申请隔断。超出面积达到一间房的应退回用房或申请用于教学科研等业务。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装修和办公家具配置从简,应充分利用原有房屋结构和相应配置,避免浪费。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离岗、退休时,应及时将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原单位。

第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办公用房另作他用或变相他用,不得任意将房屋进行合并、间隔。严禁挤占教学科研等用房作为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八条公共事务管理处将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对于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学校收回其房屋使用权、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对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相应文件或条款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