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841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用房统一管理,规范公用房使用和调配行为,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用房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形成公用房使用、管理的自我约束和调节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房是指产权或使用权归浙江师范大学所有的各类房屋及其附属建筑、构筑物和场地等(不含过渡性周转住房)。不论建设资金来源和所处地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根据用途分为五类,分别为校行政办公用房,二级学院、独立研究机构等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教学保障用房,生活配套用房,经营性用房。

第四条 校行政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直属单位、群众团体的办公用房。此类用房根据国家标准制定定额标准,按照学校人事部门提供的干部职数、人员编制数、聘用人员数等核算用房总量,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详见《浙江师范大学校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另行下文。

第五条 二级学院、独立研究机构等教学科研单位用房是指该单位所使用的办公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服务用房等。此类用房根据学科特点、师生规模等制定定额标准,按照干部职数、人员编制数、聘用人员数、师生人数、学科分类等核算用房总量,详见《浙江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公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另行下文。

第六条 教学保障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教学提供公共服务的用房,包括教室、公共教学实验用房(不含二级单位使用的教学实验用房)、图书馆、档案馆、体育场馆、公共会议场所等。该类用房实行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合理规划、控制规模,提高使用效率。

第七条 生活配套用房是指为全校师生生活提供服务的各类用房,包括学生宿舍、医院、食堂、消控室、水电设施用房等。该类用房结合实际需求进行配置。

第八条经营性用房包括后勤经营服务用房、商业用房等从事经营服务类用房,此类用房不论建设经费来源,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此类用房实行市场化及协议制管理,按照相应的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全校公用房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公用房管理的决策机构,学校公用房由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共事务管理处,相关公用房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房产使用单位分级负责。

第十条 公用房管理与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一)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学校成立房产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审议、修订和完善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规章制度,讨论研究公用房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讨论研究公用房定额配置和收费标准,讨论定额减免和违规处罚等。

(二)公用房归口管理部门:

1.杭州校区管理委员会:接受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各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规划和指导,负责杭州校区的公用房的规划、分配、调整、使用监督、档案管理等工作;

2.本科教学部:负责全校教室(公共教室、专业教室)的规划、分配、调整、认定、监督使用等工作;

3.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教学实验用房的规划、认定、调整、监督使用等工作,负责对已核定为科研实验室用房的实验技术安全监管职能等工作;

4.科学研究院:负责全校科研用房的规划、认定、使用监督等工作;

5公共事务管理处:作为学校公用房管理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对全校公用房履行制度制定、规划、分配调整、有偿使用、指导监督、档案管理等职责,负责房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校行政、服务用房的规划、分配、调整、认定、使用监督等工作。

(三)公用房使用单位。包括使用公用房的各单位,各单位成立公用房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信息核对、收费缴纳、数据维护、内部监督等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公用房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房产归口管理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和商议学校公用房管理事宜。

第四章 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对公用房实行“分类管理、定额配置、有偿使用、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

第十三条 分类管理原则:全校公用房分成五大类进行管理,各类公用房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用房现状和需要,分类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定额配置原则: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学科特点、干部职数、人员编制、师生规模等制定各类用房的定额标准。定额标准在现有各类公用房总量下进行配置,通过制定定额标准,为初次分配公用房、收取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提供依据。对缺额单位在以后的用房调配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超额单位的用房申请原则上不再予以考虑。

第十五条 有偿使用原则:树立公用房使用成本意识,对学校公用房实行收费管理,定额内不收费或适当收费,超额部分分段累进收费。通过实行公用房有偿使用,建立有效、合理的公用房资源流动和自我约束机制,增强学校和学院、部门(单位)对房屋资源的调控能力。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原则:学校根据公用房的变化情况,及时对各类公用房的定额配置、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建设房产信息管理系统,对全校公用房使用情况进行实时更新监测。对于教室、场馆、报告厅、会议室等可以共享的公用房,由学校相关部门统一调配使用,以提高利用率;对于提供共享服务的大型仪器设备公用平台和公共教学服务的公用房,可申请不计入该单位用房总量或相应核减用房面积。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全校公用房使用实行许可制。各单位有任何公用房使用需求,均须向公共事务管理处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审批同意方可使用。其中100平方米以内及较为紧急的申请,由公共事务管理处报校领导审批;100平方米到400平方米的申请,由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审批;400平方米以上的申请,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增加的用房面积纳入该单位公用房定额内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全校公用房钥匙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需持公共事务管理处核发的公用房调配单方可领取钥匙。各使用单位需妥善保管所用公用房钥匙,同时须将全套钥匙在所属楼宇物业备存。暂无物业管理的和预留用房的钥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备存。涉及保密等特殊用途的公用房钥匙经学校审批后可仅由使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全校公用房的楼宇名称、房间编号、用途性质、房间结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开展工作需变更、改建的,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必要时须提交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

第二十条 全校各单位需合理配置、充分使用已有公用房资源,杜绝闲置等浪费现象。公用房闲置达半年时间以上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或所在部门收回另行分配。闲置达一年时间以上,学校将予以收回,并相应核减该部门的公用房使用总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新分配的公用房,原则上从领取钥匙的次月起计入该单位使用时间。因教学科研等需要重新改造装修的,经审批同意后可给予一定的装修期,装修验收之日的次月起计入该单位的使用时间,一般装修期最长为六个月。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责收回因机构整合、撤销等原因腾空的公用房;学院、部门(单位)负责在教职工调离、退休时收回其使用的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同意、各学院、部门(单位)自筹资金或引进捐资建造的公用房,10年内由该单位自主使用,同时面积减半纳入该单位公用房总量,10年后纳入学校统一调配;其中商业用房在达到资金回报率2倍以上后,纳入学校统一调配。

第二十四条 全校公用房实行有偿使用。教学用房免收使用费;定额内,行政用房免收使用费,科研用房优惠收费,超额实行梯度累进制收费。

第二十五条 公用房使用费每年核算一次,以当年930日的数据为依据进行核算。学校成立公用房核算工作小组,由本科教学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学研究院、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公共事务管理处、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干部职数、人员编制、各类学生数、各类用房性质和面积等核定工作。核算结果由各用房单位予以核对确认,若在十五天内未以明示方式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核对无误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向各用房单位发放缴费通知单,缴费工作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资金管理专项账户,统一管理公用房资源使用费,收取费用主要用于公用房使用补助、房屋修缮维护和奖励等。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学院、部门(单位)将超额使用的公用房中暂时不用的交还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并可以免交一定数量的公用房使用费,免完为止。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学院、部门(单位)加强学科建设和争取各类科研平台,学校给予相应用房定额奖励;鼓励各学院、部门(单位)引育高层次人才,学校给予相应房产资源使用费减免。

第六章 使用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公用房的拆除、重建、拍卖、过户等处置需经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任何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处置,一经发现,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各单位履行相应公用房的消防、治安及建筑等的安全监管责任,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要求。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违规使用公用房行为的,学校无条件收回所涉及公用房,同时扣减涉事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和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学校同意擅自调换、出租、出借的;

 2.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增建、拆改的;

 3.未经学校允许私自改变用途的;

 4.未经学校批准利用公用房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5.从事其他违反国家、学校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对擅自占用公用房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迁出。对拒不迁出者,从占房当月起按实际占用使用面积的5倍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对擅自出租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学校收回公用房、收缴全额出租收入,并从出租用房当月起按实际租用面积的3倍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租用费。

第三十三条 各使用单位应保持公用房内的水、电、暖、管线等公用设施以及楼梯、走廊、门厅等公共场所的完整性,如需拆除、封闭或改建的,须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对擅自改造公用房或封闭公用场所的,按相应面积的2倍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并责令其恢复原状。如不恢复,由学校予以恢复,同时恢复原状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学校明确应收回而拒绝退回用房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退回,并从应退回用房当月起按实际占用使用面积的5倍收费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三十五条 以上各类扣罚费用,涉及单位的,在单位的相应经费中扣除;涉及职工个人的,在个人工资中扣除。

第三十六条 列入文物保护、省市级历史建筑名录的校舍,其修缮、装饰、装修及周边施工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用房的配置、使用和管理接受全校教职工监督。全校教职工有权就公用房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公共事务管理处等职能部门检举或反映,一经查实,学校将给予第一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若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同时废止。 




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