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事务管理处印章管理使用办法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1-11-22浏览次数:174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印章管理与使用,保证印章使用安全,根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共事务管理处正常使用的所有印章,包括公共事务管理处印章、房改办印章、采购中心印章等。

二、印章管理

(一)印章由所在科室负责指定专人保管,并负责建立印章使用档案。科室负责人作为本科室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印章保管人需采取加锁等有效措施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如有遗失,要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

(三)印章未经科室负责人同意不得交由他人管理。因故需临时交接,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

(四)印章保管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须经科室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代管印章,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时的注意事项。印章保管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工作。

(五)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离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相关印章的,须办理归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离岗手续。

三、印章使用

(一)印章保管人使用公章要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严禁未经审批擅用印章,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

(二)审批流程:用印科室或个人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如分管领导已在报告上签字,可免于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印章管理人员盖戳。如分管领导因故外出,无法当即签字审批的,可电话告知印章管理人员审批意见,回校后补签。

(三)《印章使用登记表》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四)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经科室负责人签字批准,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用后立即交回,原则上不得隔夜。

四、其他规定

(一)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留日,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二)凡因印章遗失、错漏等原因发生责任事故,相关人员需承担相应责任。

(三) 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由重新确定的印章保管人员办理接收手续,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四) 印章的刻制、废止和销毁必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各类公务用章,否则追究其责任和承担全额经济赔偿。废止的印章必须及时交学校有关部门统一保存。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共事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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