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独立研究机构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

发布者:公管处发布时间:2022-03-29浏览次数:260

第一条根据《浙江师范大学公用房管理办法》(浙师公管字20206号),《浙江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浙师公管字2020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涉及的公用房面积为房间内的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卫生间、楼梯等公共面积和各楼房配套的传达室、监控室、配电室、水泵房等面积。

第三条独立研究机构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服务用房及科研用房。

第四条 办公用房定额B1

办公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与教学科研人员用房。

(一)行政办公用房B11:根据国家标准配置定额,按照组织部任命的干部职数和人事处核定的行政管理人员编制数、聘用人员数等核算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总量。

        (二)教学科研人员办公用房B12:根据教学科研人员(全职,含博士后)人数进行配置,配置标准为:

序号

类别

配置标准

m2

1

院士

50

2

长江、**、国万、杰青、国家高端外专、

省特级专家

30

3

青千、青长、优青、青拔、百千万

25

4

**、省万、浙江省特聘、省151重点或第一层次、

教育部新世纪、杰出教授

20

5

正高级(或双龙学者)

1218

6

副高级

9

7

其他(含全职博士后)

4

        1.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

2.学校集中建设的教授工作室,按实际使用纳入各机构用房总量;

3.实验技术人员办公室在实验用房中解决,不单独配置定额。

(三)行政办公用房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允许超标,确因用房结构等原因无法达标的,用房方案须经学校审批。

第五条 服务用房定额B2

包括会议室、接待室、党群用房等,配置标准:师生数小于等于100人,配置100m2;师生数大于100人,配置150m2

第六条 科研用房定额B3

(一)研习用房配置标准B31:人文类生均1平方米,理工类生均1.5平方米(包括全日制在校硕士生、博士生,按照该机构人员所带研究生数计算)。

(二)平台性奖励定额B32

各机构取得如下成绩或成果,可获奖励定额:

序号

类别

奖励面积

m2/个)

1

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产教融合项目

1000

2

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浙江省实验室

800

3

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500

4

国家级重点学科、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教育部文科实验室

300

5

111”学科创新引智基地、省部共建2011协同创新中心、教育部人文社科基地、教育部评估A等级学科、省登峰学科

100

6

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省级哲社基地、省级新型智库、省一流学科A类、教育部评估B+等级学科

50

7

省级新型高校智库、省一流学科B

30

        1.以上各类奖励同类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如多个单位共同参与,由科学研究院进行认定和划分。

(三)技术研发定额B33:理工类独立研究机构人均8平方米(按该机构专职科研人员数计算)。

第七条用房减免

(一)绩效性减免面积:根据科学研究院发布的全校各单位前一年度科研绩效进行核算,在总使用面积中减免相应面积,具体算法如下:

减免面积=S/ME(文或理)*1.5*M*0.5

S:该机构前一年度科研奖励性绩效业绩总分。

M:该机构前一年度实际在岗折算人数,按照该机构人员实际在岗时间计算。

E:前一年度全校人均科研奖励性绩效业绩分(文或理),按照全校各单位文、理两类奖励性绩效业绩分总分和总折算人数计算。

(二)突破性业绩减免面积:

1.前一年度以第一单位获得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国家科学技术奖、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的,每项给予100/年减免,连续减免3年。

2.前一年度以第一单位承担人文社科国家级重大项目、理工科国家级重点及以上项目的,每项给予30/年减免,连续减免3年。

第八条 各机构的博物馆、展览展示等用房经各机构申请、相关职能部门核实,并由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核减相应面积。

第九条 各独立研究机构用房按照“定额配置,超额收费”原则执行,定额内(B11B12B2B31B32B33)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超额收费,超额收费标准参照《浙江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浙师公管字20208号)中科研用房定额内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来源:纵向科研间接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科研启动经费以及个人工资等。

第十一条 收费减免、有关程序等参照《浙江师范大学教学科研单位用房定额标准和有偿使用管理细则》(浙师公管字20208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