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需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过渡性住房管理,提高房屋周转效率,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过渡性住房是指产权归属学校或使用权归属学校的房产,主要用于满足教职工过渡性住房的需求。根据房源情况,过渡性住房分为经改造装修的精装过渡性住房和未改造装修的普通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 学校房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制定过渡性住房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过渡性住房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租住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租住对象
(一)首聘期内正式在编在职的引进人才;(以下简称首聘期内引进人才)。
(二)国(境)外教师;
(三)柔性引进人才;
(四)短期住房困难的正式在编在职教职工(以下简称短期住房困难教职工)。
第五条 租住条件
首聘期内引进人才、国(境)外教师、柔性引进人才,可申请租住精装或普通过渡性住房;其中,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80平方米以上的精装过渡性住房。短期居住困难教职工可申请普通过渡性住房。
申请过渡性住房须满足家庭在金华市区无房及未享受政策性住房等条件。
第三章 租住程序
第六条 租住程序
申请人申请过渡性住房之前,需已完成报到手续或签订聘用合同,从学校房产管理系统中提出租住申请,同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经人力资源部、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核后,办理押金缴纳、《过渡性住房租住合同》签订等租住手续。柔性引进人才等可线下申请。
第四章 租期和租金管理
第七条 租住期限
(一)首聘期内引进人才的租期不超过首聘期限。
(二)国(境)外教师或柔性引进人才的租期不超过人事协议约定的工作期限;如遇人事协议续签,则不超过新协议中的工作期限,审核通过后重新签订《过渡性住房租住合同》。
(三)短期住房困难教职工的租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四)租期内更换房源或退房后重新申请过渡性住房的,租期累加计算。租期到期后,原则上不续租。
第八条 租金管理
(一)过渡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由学校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每两年评估一次。
(二)过渡性住房房租按签订租住合同时的租金收取,合同期内如遇基准租金调整,合同租金做相应调整。
(三)承租人入住过渡性住房前,须按1000元/套(间)交纳租房保证金。
(四)计划财务处每月按照公共事务管理处提供的房租明细,在承租人工资中扣缴;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承租人须提前缴纳半年房租。
第九条 租住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网络、闭路电视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本人承担。
第十条 过渡性住房日常零星维修、设施更新等相关费用作为过渡性住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五章 租住管理
第十一条 凡租住学校过渡性住房的教职工须与公共事务管理处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按期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租住期内如发生学校用房规划调整、房屋拆迁等重大事项,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无条件收回住房。
第十二条 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利用过渡性住房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等行为。上述违规行为一经认定,学校收回住房,同时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违规使用期间的租金。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结清房租以及水、电、气、网络、闭路电视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经公共事务管理处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同时退还租房保证金。
第十四条 承租人因学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调离、辞职等原因离校时,必须退房;承租人在金华市区内购房者,自开发商通知收房之起日6个月内必须退房。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退而未退房的,前三个月,学校按合同租金的1.5倍收取租金,第四个月开始,学校按合同租金的2倍收取租金直至收回住房。承租人拒不退还过渡性住房的,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人力资源部、保卫处、工会和承租人所在单位进行联合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杭州校区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学校原有过渡性住房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