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教学、科研和工作氛围,鼓励教职工主动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活动,学校将桃源3号楼改造为首批教授工作室。为使分配、管理更为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授工作室是教授从事教学科研相关活动的场所。学校为教授工作室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在工作室门口设置统一标识。公共区域设置若干小型研讨室和部分共享设施,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在职在岗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非正高职称的“双龙学者”特聘教授或青年教授可配备教授工作室。临退休半年内的人员原则上不予以分配。按照“一人只能占用一个办公场所或工位”的原则,担任党政职务并已经配置办公室的人员不再配置,新安排教授工作室的人员应退还原有相应场所。对于特别优秀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可在多余的教授工作室或丽泽小院配备个人科研办公用房,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条 教授工作室的分配遵循“统筹兼顾、有所侧重”的原则并优先向有冲A学科、教学科研产出率高、公用房缺额较大的学院(独立研究机构)倾斜。教授工作室的面积纳入所在学院(独立研究机构)公用房定额(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对于公用房超定额的单位实行超额收费且原则上不再分配新的公用房。
第五条 为方便管理服务,教授工作室首次分配遵循同一单位相对集中的原则。具体由各单位提出申请,审批程序如下:
(一)根据现有教授工作室安排情况,由所在单位汇总、审核、排序,并报送公共事务管理处;
(二)公共事务管理处根据申请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分配方案;日常个别零星用房申请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审批。
(三)与用房人员签订《教授工作室使用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教授工作室由公共事务管理处和教授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所在单位主要负责教授工作室的利用率和教授行为规范;公共事务处主要负责分配、公共部位管理服务和必要的监督。室内的卫生和防火防盗、用电、网络等安全等由使用者负责。
教授工作室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和活动:
(一)教授工作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禁止擅自进行改造或破坏原有状态的维修,不得将房内设备和家具等挪作他用或私下出租出借;
(三)不得从事与教学科研无关的活动或长期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和行为,不得从事违反师德师风的活动和行为,不得从事违反国家和学校学术道德规范的活动和行为。
第七条 教授工作室实行动态管理。学校有权根据规划或工作需要对教授工作室进行重新分配或收回,对因公离开学校三个月以上的,由所在学院(研究机构)进行内部临时调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将教授工作室退还学校:
(一)调离学校或退休的;
(二)担任行政职务并配备办公室的;
(三)长期闲置不用的;
(四)未完成学校人事、科研等部门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目标的;
(五)发生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退房时由公共事务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查验设施、设备情况(对非正常损坏、丢失的,应照价赔偿),办完交结手续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