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师范大学过渡性住房周转管理办法(修订)》(浙师国资字〔2022〕4号)有关规定,过渡性住房基准租金标准由学校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公司根据市场价评估确定,每两年评估一次。现两年期满,学校于2024年11月20日组织第三方评估公司对本部过渡性住房租金进行评估,租户代表全程参与监督。现将评估结果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3天(2024年11月25日至2024年11月27日)。如对公示内容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公共事务管理处反映。
联系人: 陈老师,联系电话: 82282109(682109)。
公共事务管理处
2024年11月25日